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公益服务发展需要,稳健健康发展和资产增值保值,规范杭州市上城区凤凰公益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中心的资产管理包含:资金使用管理、货币资金管理、往来帐款管理、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项目投资管理等七大类。

第二章  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条  费用分类:

中心费用按A、B、C、D、E、F六大类统一分类。

A类费用:固定资产购置费、折旧费、设备维修费、房租费、水电费等。

B类费用:通讯费、差旅费、交通费(含汽车使用费)、办公费、招待费、培训费、标书购买费等。

C类费用:工资、奖金及福利费、劳动保险费、住房公积金、集体活动费等。

D类费用:广告宣传费、资料印刷费、协会会员费、参展费、审计费、礼品等。

E类费用:原材料采购支出、工程费用支出、外包工程费。

F类费用: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

注:对于未列入以上细目的费用,由中心财务负责人决定其费用类别。

第四条  中心在年初对当年的各种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制造费用)进行一次性计划和预算,并将具体的费用项目和额度分解到各部门,从而进行事前控制。

第五条  月终,财务部门按类别进行核算,编制决算分析表,总结计划完成情况,提出改进意见。次月10日前,财务部将当月各部门实际发生的费用明细表和费用确认单反馈给各部门,各部门对当月发生的实际费用进行确认并签署意见。作为确认当月入帐费用的依据。各部门对各自的超支、节约也要总结,为下期编制计划提供依据,不断提高计划的准确程度。

第六条  财务报销审批规定

1、报销时,除经办人签字外,还应严格按以下次序审批签字:财务审核通过→部门经理→主管领导→财务负责人→总裁签署意见。

2、签署意见分为:

报销:符合各项规定同意报销。

特批:有个别地方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无明文规定,经特批后允许部分或全部报销。特批实行二级审批,即先由事业部总经理审批,再经总裁批准后允许部分或全部销。

拒报:完全不符合相关规定而又无正当理由,不予报销。

3、报销时要求出具的票据必须注明时间,招待费、出租车费报销时还必须在票据上注明相关内容,并由主管领导在票据上签字确认。

4、报销时限规定:一般情况下,所持发票一周内报销,当月发生的费用最迟不超过次月底,否则每超过一个月按报销额的5%扣除。

5、各级领导费用报销必须经上一级主管领导审批。严禁各级领导所用费用由下属代办签字自己审批的做法。但公司为提高效率,减轻领导工作压力,鼓励各级领导的报销由其秘书或内勤人员代为办理,然后严格按本条规定审批。

6、以下情况必须经总裁审批后方可报销

(1)每月已支出的费用总和超预算时,其后续所有报销和费用支出必须经总裁审批。

(2)不符合财务规定或公司规定的费用报销必须经总裁审批。

(3)超标准通讯费等费用的报销必须经总裁审批。

(4)固定资产、医疗费、培训费等公司承担的费用开支必须经总裁审批。

(5)超出当年度预算的业务招待费(含会议费)需总裁批准。

第七条  除“第十条第6款”规定以外的费用支出审批权限


部门名称

费用类别

金额

审批人

各事业部

A、B、C、D

≥10000

总裁

A、B、C、D

≥3500 <10000

事业部总经理

A、B、C、D

<3500

部门经理或以上

管理部门

A、B、C、D

≥10000

总裁

A、B、C、D

≥3500 <10000

主管领导

A、B、C、D

<3500

部门经理

E、F

总裁

注:(1)业务招待费、会务费、乘坐飞机等费用无论额度大小,由事业部总经理签字报销。

(2)汽车使用费的审批仅限于事业部总经理、总裁。


第八条  差旅费(备用金)预支报销规定

1、公司对于个人借款从严控制。对于个人借款(备用金)的最高限额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为10000元,专职营销人员为5000元,其他人员因临时出差或临时需要因事而定。

2、差旅费(备用金)预支审批权限为:

1) <3500部门经理

2) ≥3500<10000事业部总经理

3) ≥10000总裁

3、出差人员预支差旅费需填写借款结算单,包括填写出差人员,出差地点、天数、工程项目等内容,并经相应主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部办理预支手续,经财务部审核后予以预支,如果审核发现已有借款,财务部原则上不予办理预支,如有特殊原因,经总裁批准后方可办理。

4、借款人应在回公司一周内结清所借款项(回公司时间以回来报销票据时间为准),否则财务部有权拒绝其再次申领借款,超过一个月,从次月起在借款人工资中扣回,直至借款扣清,如要连续出差,可办理续借手续,需事业部总经理批准。

5、借支金额在10000元以上者,需提前一天与出纳联系。

第九条  报销审核程序

1、经办人在报销前,需用签字笔或蓝黑水笔(圆珠笔不能用)填制现金报销单或差旅费报销单。经办人按照现金报销单或差旅费报销单上的格式、内容,逐项填写,如:部门:此类费用由哪个部门承担;时间:出差时间和报销时间要分别填写;内容:将其报销的内容分类填写(差旅费、通讯费、办公费等),所附单据的内容和分类内容必须一致;金额:大小写都要填写,而且必须一致。

2、经办人按以上程序填写完毕后,交财务审核员审核,审核员根据公司报销文件规定的条例,对原始凭证进行逐项审核。

3、对于超过公司规定报销范围的各种支出一律拒绝报销(经特批的项目除外)。

4、原始票据不符合财税规定的拒绝报销,如:无财税监制章的各类收据;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圆珠笔填写的报销单据;白条等。

5、填写不符合公司规定标准的拒绝报销,如,交通费报销,需填写起点和终点、时间、用途和内容;业务招待费报销,需填写项目名称和客户单位名称。

第十条  现金报销程序

1、根据财务部审核员审核并签字,并已经过公司领导审核并签字的报销凭证,经办人员方可在财务出纳处办理现金报销。

2、出纳人员在拿到经办人的报销凭证后,检查原始凭证和报销凭证数据的正确性。审核确定报销人的未清帐款情况,如有借款必须先扣除借款金额后,再给予多还少补的报销。

第十一条  银行付款程序

1、要求付款的各部门经办人按付款类型填制《付款审批表》,按付款内容提交交财务部或合同管理部(与工程项目相关款项先提交合同管理部)。

2、财务部或合同管理部人员拿到《付款审批表》后,应核实应付款金额,并签署意见后交经办人。

3、经办人根据财务部或合同管理部签署意见的《付款审批表》交公司领导审批后交出纳处。

4、出纳人员拿到《付款审批表》后,对于材料采购应确认供货方是否系合格供货方、对于固定资产应确认是否已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和经公司领导批准,以决定是否支付。根据已获批准签订合同付款的,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凡委托其他单位(人)代付款的,一律上报财务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 开发票程序:

1、经办部门填写《发票审批表》。

2、确定需开发票类型、对方单位名称、单位地址、项目、税号、帐号、开户行、联系电话、合同金额、到款金额、开发票金额等开票资料。

3、财务部确认《发票审批表》中的到款金额、开发票金额。

4、主管领导审批,如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货款未到,需提交分管市场副总裁审批。

5、经合同管理部审核。

6、财务部经理审批。

7、发票管理员据以开票。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结算业务,各类经济业务的收付款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收付款凭证必须符合会计核算制度的要求,由制单、经办、主管人员签名盖章,经复核审查后,方可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第十四条 加强现金收付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制度暂行条例》,坚持原则,维护财经纪律,现金使用范围为:

1、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奖金、津贴。

2、支付差旅费、午餐费。

3、支付福利费以及职工报销医药费,职工困难补助等。

4、按银行规定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用款。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登记现金日记帐,每日盘点现金库存,保证帐钞相符,库存现金不得突破银行规定的限额。

第十六条 不得以“白条”充抵现金,不得将私人款项混入公款,不准保留帐外现金,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套取现金、坐支现金,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七条 收入现金时应严格识别真伪,防止收入伪币。

第十八条 加强支票收付管理,严格控制支票签发:

1、支票领用应严格按各部门月度预算计划控制,领用支票必须规范填写“用款审批单”,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方能领取。

2、财务人员随时掌握银行余额,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和无金额(无限额)支票,严禁将空白支票预先盖上印签章,不准将银行帐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3、支票领用人使用完支票后应及时将支票金额、领导签字后的发票或报销凭证向财务部门办理注销和核销手续,再次领用支票必须按领用部门,将以前领用的支票交清,5万以上的现金用款应提前两天通知财务部门。

4、出纳人员必须负责保管好现金支票和其他有价证券,支票印章由二人分管,从严控制现金支票使用范围。

5、银行出纳必须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金额相符,对于未达帐款,应尽快催收入帐。

第十九条 严格审查各项收付款单据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1、外来原始凭证:严格审查所取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及应填列的内容是否齐全,填制单位公章、填制人签名、数量、单价、金额及大小写是否相符,审核无误后作为收付依据。

2、自制原始凭证:严格审核开支的内容,金额的真实性,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方可作为收付依据。

第二十条 公司的资金筹措工作由财务部统一规划,各事业部和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对外从事融资活动。

第四章  往来帐款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往来帐款包括应收、应付票据,应收、应付帐款,预付、预收帐款和其他应收、应付款,公司严格往来帐户的结算管理,做好往来帐户的登记、核对、清理、坏帐确认及其处理等。

第二十二条  往来款按实际发生额记帐,并按部门、项目设置客户明细帐进行核算,并定期编制按部门、项目分户的明细单与经办人员进行核对,督促经办人员定期与往来单位核对。

第二十三条  对业务终止,往来款尚未结清的单位,要及时查明原因,督促业务经办人催讨帐款,对难以催讨的帐款,报公司主管领导及责任部门主管领导,必要时可诉诸法律解决。

第二十四条  对于到期的应收资金,各部门应督促经办人及时催讨,发现逾期,应及时上报请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三年以上呆帐,确因对方单位破产、倒闭,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经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或法律机关证明,填列清册报请税务机关批准后,在坏帐准备金中核销。

第二十六条  应收票据应及时登记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需贴现的应收票据须报财务负责人批准,严格按银行应收票据的贴现手续办理,及时做好应收票据的财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薄”,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码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等要素,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薄内逐笔注销。

第五章  存货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处在生产过程中,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包括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产成品等。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材料及货物采购的核算和管理。

1、采购。公司成立合同管理部,材料及货物采购应由合同管理部部门经理及主管领导审核后方能采购,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擅自采购。

2、货物到达,必须按规定验收入库,发票必须附有货物清单,由专人负责货物的进、出、存的报帐工作,对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价格等逐项核对,并及时填制入库单,在有关部门签字后分别将入库单送采购、财务部门及留存,登记仓库帐。

3、保管。物资的保管,应认真、合理、科学,按型号、规格、品种分门别类地管理,做到帐、卡、物相符。每月的28日,仓库帐应与会计记录核对,并盘存仓库货物,编制货物耗用单和盘存表各一式二份,一份留底,一份交财务,做到货物与仓库帐相符,仓库帐与会计帐相符。

4、货物的出库(领料),存储部门根据有编号并经过部门主管领导批准的出库单发货,出库(领料)单一式三份,领货部门一份,一份自己留底登仓库帐,一份交财务部。

5、仓库在实物验收中如发现短缺,质量不符等情况,应及时通知采购员,进行清退或更换。凡需报损的,应经部门领导批准,并查明损失原因。部门领导审批短缺报损,应设台帐登记,以备检查。

6、月末货到发票未到的材料(包括预付帐款,必须附有清单),存储部门应暂作估价入帐,开具入库单,交财务入帐。月初,再将估价材料用红字冲回,待到正式发票到时做正式入库单,重新入帐。

第三十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购置低值易耗品必须由使用人填写申请单,经审批同意后才能采购。

第三十一条  低值易耗品购置后,填制“入库单”,有关人员验收、保管员签章、登记种类明细帐,再按领用部门(或个人)编号,登记入帐,在实体编号后,同时交“财务联”与财务部门办理转帐手续。

第三十二条  低值易耗品实行领用时“一次性摊销法”的方法处理,同时在备查簿上逐一登记,每年协同保管员盘点一次,达到帐帐、帐物相符。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

2、使用年限超过1年;

3、单位价值较高。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由归口部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的原则。

1、财务部统一核算,建立固定资产科目及明细帐,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的名称、购置日期、数量、单价、原值总额、年折旧率及每月计提折旧额、固定资产净价值等情况,每年与归口管理部门核对数量、原值总额。

2、归口管理部门要落实专(兼)职人员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卡,统一编号,记录固定资产名称、数量、单价、原值、存放地点、使用部门、移动变化等情况,并附上标记。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购置,各部门需要购置、更换设备设施,由使用部门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核,管理部门本着“效益”、“节约”的原则统一调剂,总裁批准后方可购置。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购入,验收合格后,由专职人员填写“入库单”,一式三份,其“财务联”汇同发票一起交财务部门入帐。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或报废,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公司办公室审核,由设备管理员统一列出清单,报总裁审批,最后报财务部办理固定资产调整、核销手续,进行财务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折旧按平均年限法,按月计提,具体规定如下:

类  别         折旧年限        年折旧率(%)    净残值率%

房屋及建筑物        50              1.9             5

机器设备            10              9.7              3

专用设备            5               19.4             3

运输工具            5               19.4             3

其他设备            5               19.4             3

电脑、打印机        5               19.4             3


第七章  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确定其实际成本。

(二)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依法取得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四)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第四十一条  无形资产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第四十二条  本中心处置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第四十三条  本中心因从事受托代理交易而从委托方取得的资产比照接受捐赠资产的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原则,但在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

第八章  项目投资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经中心董事会或股东会讨论通过可以采取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进行对外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上述短期投资是指中心向外投出的,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长期投资是指公司向外投出的,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具有各种股权性质及债权性质的投资。

第四十五条  中心在进行投资前,应做好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严格遵循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要求,确保公司投资权益和预期回报。

第四十六条  中心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遵照当初投资时的手续执行。

第四十七条  中心应加强对外投资的管理,一旦发现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提出解决办法。

被投资单位经营情况异常通常表现为:产品大量积压、销量急剧下降、市场份额不断缩小、生产设备严重闲置等;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异常一般表现为:利润大幅下降、成本急剧上涨、销售收入剧减、应收款项收款难度加大、偿债能力低下、涉及经济赔偿的法律纠纷等。

第四十八条  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短期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成本。已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短期投资的现金,先作为其他货币资金处理,待实际投资时,再作短期投资处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有表决权资本总额50%(不含50%)以上的,采用权益法核算,并合并会计报表;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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