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组织业内产生重大影响而员工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员工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二条  本单位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组织事务公开。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

第三条  组织事务公开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召开员工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对本组织业内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组织的财务情况;

(四)本组织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组织接受政府职能委托、购买服务、授权、转移情况;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七)事项公开的公开方式为网站公开。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本组织的持续责任,本单位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五条  本组织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本组织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单位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发。

(四)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五)未经理事会决议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单位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单位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六)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组织向员工(代表)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单位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监事会或监事向员工(代表)大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单位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单位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  本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员工公布,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条  本组织应当及时将员工(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单位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员工。

第十一条  本组织应当随时关注业内的信息动态,对本组织正常运作和员工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员工。

第十二条  本组织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

本组织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组织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



2018年6月1日

杭州市上城区凤凰公益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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