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杭州市上城区凤凰公益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的财务管理,保障慈善资金的使用安全,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内容,结合本中心章程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原则

1.本中心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

2.本中心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等主要账册。各种账册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登记入账,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摘要清晰,数字准确。

3.财务各类原始凭证按月装订成册,保管年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4.本中心设置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财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照岗位职责分离原则,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5.本中心于每年12月制定下一年度资金收支计划,由财务组汇总后出具下一年度资金收支计划报告,报秘书处提请常务理事会成员会议通过后实施。应捐赠方要求、配合省委省政府工作、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形,需执行计划外项目支出的,由秘书处提出项目方案,提请常务理事会成员会议通过后实施。

6.财务组按期编制上月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每年第一季度编制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及现金流量表;每年第一季度编制上年度财务分析报告、上年度财务报告。

7.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二、慈善资金管理

慈善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各界的捐赠、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捐赠和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收入、会费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等。

(一)现金管理

1.现金是指库存现金,即为了满足本会正常运转过程中零星支付需要而保留的现金。

2.现金管理原则

(1)现金的核算须日清月结,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

(2)现金须定期盘点,账面余额须与库存数相符。

3.现金的开支范围

(1)开展慈善活动必需的现金支出,如救助款、慰问金支出等。

(2)3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3)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银行存款管理

银行存款是指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1.银行存款管理原则

(1)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每月核对,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调节相符。

(2)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分别由出纳、会计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所有财务印章。

(3)加强对银行账户的动态管理,防止账户过多造成资金闲置、管理不到位的现象。原则上只保留一个基本户,一个一般户以及根据需要开设的赈灾专户。

(4)对所有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应在保证本金流动性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同银行的协商谈判,提高资金存放收益。

2.大额资金银行存放管理

(1)大额资金竞争性存放是指本会根据主管部门需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本会开户银行和公款存放的方法。竞争性存放包括账户的招标和定期存款的招标。需要招标的账户包括年日均存款余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非借贷款用途的一般存款账户;需要招标的定期存款特指定期存款总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并存放在开户行以外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

(2)大额资金竞争性存放参照杭州市政府相关规定管理。资金竞争性存放金额由财务部按年度收支计划执行。资金竞争性存放期限、列支渠道等事宜由财务部提出方案,经秘书处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由秘书处提出项目方案,提请常务理事会成员会议通过后实施。

3.其他资金存放事项

(1)本中心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开立协定存款账户,签订《协定存款合同》。

(2)七天通知存款账户的存放与支取,根据本会项目实施进度及用款需求,由财务组提出存放存放与支取方案,经秘书处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由秘书处提出项目方案,提请常务理事会成员会议通过后实施。

(3)因本中心工作需要须开立活期存款账户的,由财务部提交申请报告,经秘书处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由秘书处提出项目方案,提请常务理事会成员会议通过后实施。

(三)应付款项管理

1.本中心应付款项主要涉及各类工作经费、区、县(市)上缴款项、履约保证金、代付款项等。

2.启用款项往来单位进行辅助项目管理,每月核对往来账务,索取款项入账依据,及时准确入账。

3.收到应付款项,须及时开具浙江省财政厅监制的财政票据。

4.应付款项支出所需凭据参照本会捐赠资金支出凭据管理。

(四)捐赠资金管理

1.本中心接受捐赠,须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电子)捐赠票据。捐赠票据须载明捐赠人信息、捐赠项目、捐赠金额、本会名称和开票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2.凡收到捐赠所得的现金、支票、邮政汇款单等各类款项,必须及时缴存银行;通过邮局向本中心的捐赠,应将邮局汇款单复印件留做备查。

3.接收捐赠人现金捐赠时,现金收款人与开票人不得为同一人。

4.定向捐赠根据捐赠人意愿、捐赠协议、定向捐赠书等依据确定;各类专项基金的设立应制订管理办法并报财务组备案。

5.慈善项目资金须改变捐赠用途的,由捐赠人提供捐赠说明,经办人提供调账说明,经财务人员初审,秘书长、理事长审批后进行调整账务处理。未能与捐赠人取得联系且须改变慈善项目资金捐赠用途的,由项目发起单位或本中心提出调整方案,提请常务理事会成员会议通过后实施。

6.捐赠资金的支出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循本中心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按照捐赠人意愿、捐赠协议、定向捐赠书、管理办法等依据专款专用。

7.在支付捐赠资金时,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票据和必要的支付依据。票据应正确写明单位名称、日期、内容、数量、金额等信息。

8.本中心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

9.各类赈灾和应急状态下的资金审批权说明

(1)50万元以下的赈灾资金拨付,由项目部提出使用建议方案,报秘书长审核同意并报理事长审批。

(2)50 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赈灾资金拨付,由项目部提出使用建议方案,由秘书处提出方案,提请常务理事会成员会议通过后实施。

(3)300万元(含)以上的赈灾资金拨付,由项目部提出使用建议方案,由秘书处提出方案,提请常务理事会成员会议通过后实施。

(五)其他收入管理

1.本中心其他收入主要涉及利息收入、会费收入等。

2.会费收入每月结转至非限定性净资产,支出参照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六)管理费用管理

1.管理费用是指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为保证本中心正常运转所发生的费用。

2.管理费用的列支范围

(1)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

(2)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金。

(3)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宣传费、培训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以及为慈善活动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3.本中心管理费用列支比例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费用的规定“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执行,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4.管理费用支出所需凭据参照本会捐赠资金支出凭据管理。

5.办公用品购置、差旅费、交通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等支出参照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三、资金拨付审批权限与程序

(一)本中心各类资金拨付须遵循以下审批权限与程序:

审批类别

审批范围

经办人员及部门

财务组

秘书长

理事长

捐赠资金

 

 

非限定性资金

小于等于5万

申请

审核

审核

审批

大于5万,小于等于50万

申请

审核

审核

审批

大于50万

申请

审核

审核

审核

限定性资金

小于等于5万

申请

审核

审核

审批

大于5万,小于等于50万

申请

审核

审核

审批

大于 50 万

申请

审核

审核

审核

应付款项

支出

小于等于5万

申请

审核

审核

审批

大于5万,小于等于50万

申请

审核

审核

审批

大于 50 万

申请

审核

审核

审核

管理费用

支出

小于等于5万

申请

审核

审核

审批

大于5万,小于等于20万

申请

审核

审核

审批

大于 20 万

申请

审核

审核

  审批

公款竞争性存放

申请

审核

审核

  审批

保值增值

不限金额

申请

审核

审核

  审批

四、票据管理

本中心使用票据主要为重要空白凭证和财政票据。

(一)重要空白凭证

1.重要空白凭证由本中心出纳向开户银行购置,并妥善保管。

2.各部门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须在领用登记薄上写明重要空白凭证号码、签发日期、受款单位、用途、使用限额等信息,并签字确认。

3.重要空白凭证因错填等原因造成作废的,须交回本中心出纳加盖作废章,统一缴销处理。

(二)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管理参照杭州市财政局相关文件执行。

五、资产管理

本中心资产分为分为流动资产、长期资产、受托代理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存货等。

(二)长期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其中:

(1)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是指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非货币性资产。

2.固定资产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折旧年限参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

3.财务人员应会同固定资产管理员、固定资产采购员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盘点,发生固定资产盘亏、报废,应按财务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做到账、卡、物一致。

(2)无形资产管理

1.无形资产是指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

2.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

(三)受托代理资产是指本中心因从事受托代理交易而从委托方取得的资产。在受托代理交易过程中,本中心通常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转交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本中心本身并不拥有受托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它只是在交易过程中起中介作用。

六、资产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

1、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

(1)本中心投资须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维护本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在确保年度公益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

  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2)本中心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注重防范风险,注重本金的安全。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3)本中心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2、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1)理事会是本中心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常务理事会成员受理事会委托,执行日常的投资决策事宜。同时,成立投资管理小组,具体负责投资活动方案、风险评估等工作。

(2)投资管理小组提出投资项目方案,投资管理小组成员进行充分论证,并作出投资动议。

(3)投资管理小组作出初步投资意向后提交理事长专题会议作出决议,必要时报理事会通过。

(4)本中心应当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5)本中心可以进行的投资行为:

直接购买证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直接购买的理财产品限于自主风险评级为风险水平最低的一级或者二级;直接购买的债券限于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以及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的企业(公司)债券和金融债券,鼓励投资绿色债券;直接购买的信托产品限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专门为慈善组织设计、发行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通过发起、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的股权投资;

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本理事购买短期稳健型银行理财产品不视作对外投资。其中:三个月及以下的保本投资行为,由财务组负责提供利率比价方案,选择利率最高的金融机构,报请理事长审批后执行。一个月以内的短期通知存款原则上一律存放在开户银行;三个月以上的保本投资行为,按照“公开、安全、规范、透明、效益”的原则,根据资金使用安排可进行半年至五年不等的投资方式,由财务组负责提供方案(包含但不限于公款竞争性存放、竞争性谈判、结构性存款产品等),经理事长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后实行。资金存放侧重于对本会慈善事业发展有贡献的优质银行。

(6)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一般情况下应为国有控股企业且符合政府的投资发展方向;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7)本中心的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当其利益与本会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本会利益。本中心的投资决策机构和投资执行机构成员,遇有个人利益与本中心资产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决策。

3、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在投资过程中的相关职责

(1)理事会为本中心投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投资职责如下:

负责投资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对重大投资方案进行决策;确定投资管理小组人员构成。

(2)理事长专题会议受理事会委托,执行日常的投资决策事宜,职责如下:

对非重大投资方案进行决策;有权对投资项目作出调整或中止的决议;向理事会报告投资决策情况。

(3)本中心投资管理小组职责:

拟定具体投资方案;对投资方案进行效益以及风险评估;理事长专题会议决定的投资行为;对投资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向理事长专题会议报告投资决策情况。

(4)本中心资产管理委员会为本会投资的监督机构,职责如下:

审核和监控投资行为的合法合格性;识别和评估投资行为风险;本办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4、投资负面清单

本中心不得进行的投资活动:

(1)直接买卖股票;

(2)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3)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4)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5)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6)可能使本中心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违背本中心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8)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5、重大投资标准

(1)本中心重大投资是指:超过本中心货币资金30%的投资;本会对外的股权投资。

(2)投资项目属于重大投资的,投资管理小组应对投资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并向理事长专题会议报告,通过理事会提出初步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可执行。理事会决议同意投资的,授权本中心法定代表人签署相关投资协议后实施。

6、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1)投资管理小组应指派专人跟踪投资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理事长专题会议,以便尽快作出决定,避免或减少损失。

(2)本中心应当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单项投资行为发生亏损达到本金5%的,理事长专题会议应当及时进行止损。属于重大投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汇报,提出止损意见,提交理事会决策。

(3)投资行为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投资活动终止: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投资项目亏损达到本金5%的;投资项目可能会影响本会宗旨和声誉的;委托第三方投资公司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理事长专题会议或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

7、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者退出机制

(1)本中心应当加强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管理,投资的收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制度第七章的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方可执行。

(2)本中心对外股权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

③本中心财务部门应当认真审核与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相关资料,并按规定及时进行投资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8、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①本中心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本中心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②本中心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本中心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但受慈善组织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

(3)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本中心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七、附则

2019年8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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