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业务,明确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二、票据包括银行票据和非银行票据。银行票据包括支票、贷记凭证等;非银行票据包括收据、各种税票、社保票据等,如销售发票、发货明细表、收款收据、收购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由财务统一领购,分户建帐,视同现金,专人管理。

三、各类票据的使用实行领发制,中心所属各部门因公用票,需办理领票手续,用完后及时上缴。

四、各部门负责人对领入的各类票据的填制及所用范围要监督把关,出现问题一律由部门负责人全权负责。

    五、票据专管人员要妥善保管各类发票,绝对禁止将本单位发票借给他人使用或代人开票,一经发现,从严处罚。

六、票据开具时候应该注意单位名称(全称)、金额大小写规范项目名称准确,规范单据填写正楷,字迹清晰;单据在填写过程中出现错误,不得撕毁单据,必须保持单据完整,并加盖作废章。


   
七、财务票据应存放于保险箱内,有专人妥善保管。财务印章与银行票据应由财务总监与出纳分别保管。非银行票据的保管使用两分开原则,不得由一人兼任。
票据保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编制票据移交明细表,在财务总监的监督下逐笔确认移交,确认无误后,由监督人和后任财务人员 在交接明细表上签名确认。

八、发票专管人员要定期对发票进行清查、盘点,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九、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中心人员,如有违反究其相关责任。

 

 

 

                                       杭州市上城区凤凰公益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201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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